上海领事馆从2010年2月1日起,对包括‘3次以上获得签证并访问韩国的人员’在内的部分对象,实行短期商务签证申请材料简化。特此将申请签证的注意事项及最新的签证申请准备资料予以公布,供参考。
1. 注意变更事项
ㅇ3次以上获得签证并访问韩国的人员 ;1次以上获得签证并访问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等国的人员 (日本团体观光除外) 以及因公护照持有者, 允许用‘邀请事由书’ 的扫描件代替原件,而邀请公司‘印鉴证明’及‘纳税事实证明’则可以免于提供。(2月1日起实行)
ㅇ暂住证明的种类中,删除‘存折帐户明细',追加‘最近6个月内本领事馆签发的签证原件',作为外国人的情形,则追加‘剩余有效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居留许可'。(2月1日起实行)
2. 不许利用短期商务签证进行产业研修‧技术研修的指导
ㅇ根据韩国出入国管理法令,对于已在生产车间提供劳务的形态进行技术技能学习以达到研修(或训练‧教育)目的的情形拒绝签发短期商务签证。
※ 对于这种情形,要求公司方面必须获得韩国出入国管理事务所的产业研修签证申请认定书。
ㅇ 以往,以上述目的申请短期商务签证并被拒签的事例有所发生,请予以注意。
3. 亲自到领事馆申请签证时的注意事项 (号码预约制及代理人范围限定)
ㅇ 申请人通过拜访上海领事馆直接进行申请时,在8:00–9:00 (1个小时) 之间到领事馆门卫室领取号码票,领馆工作人员将按号码的先后顺序接收签证申请
若申请人过多,接收日期可能后延2~3天,故而希望积极地利用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ㅇ原则上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号码票进而进行签证申请材料的接收,但作为例外,充分满足下列条件时允许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接收。
- 代理人是申请人的2寸以内的家属(适用于所有签证)或者是申请人在职公司或要求公司的职员(限定于短期商务签证,参加会议的短期综合签证)。
- 代理人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及 申请人或申请人在职公司发出的委托书原件和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家属关系认证材料,代理人的在职证明或职员证等)。
※ 代理人追加提供的材料若被发现有伪造的,申请人的签证也有可能被拒签,希望予以注意。 谢谢!
韩国驻上海领事馆发布的新政策,着实方便了商业人士的出国活动,在商界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和赞扬!